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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下此毒手,雇凶远赴云南***女友李某月,此案还有何疑点?
在这起案件中,值得注意的是洪某的两个同伙为什么会听他的话把李某某***并埋尸,这也是很大的一个疑点。
李某某是自己想去云南还是被洪某骗过去的,现在还无从定论。她到达云南后当天晚上就被***,她是怎么一到就被骗去那个小镇上,我猜,很大概率跟洪某有关。
案发时间是7月9号,8号发生了争吵。难道仅仅争吵就要伙同他人将其***,这有点不可能,作案动机有很大的疑点。
洪某很聪明,试图掩盖犯罪事实。在作案是,他留在当地,没有去云南,他想洗脱嫌疑,让大家对他的怀疑产生至最少。在案发后,装作若无其事的样子,还跟随李某某父亲前往云南报案,心理平静,很懂的隐藏自己。导致李某的父亲都被他骗了,在接受***访时,还说不要去打扰他,他压力很大,真是打脸。
任何一件事都有目的性,那这起案件有何目的。是为财吗?答案肯定不是,李某某刚刚毕业,还没有工作,在***期的时候在校外服装店兼职,经济状况应该没有很好,一个没有经历收入的人,为财不现实。那是为情吗,我想也应该不是,他们在一起有一段时间了,李某某人也长的很漂亮,为情的可能性很小。
能够伙同他人作案,肯定不简单。
再铁的关系很多也不会这样做,这背后应该有着某种利益,让洪某想要封口。洪某和他的同伙都是20出头,他们作案时肯定作好了最坏了打算,那是什么原因会让他们这样做,作案动机肯定有问题。
此案疑点在张、曹两人,为何伦落的为了金钱***,像这种场景,平常人只能在电影、小说中曾看到,互联网时代了,又不是万恶的旧社会,还有甘当亡命徒的吗?所以两人为何为钱替洪某卖命,而且对洪某言听计从,左思右想,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存在,听说洪某搞保密工作的,心思紧密是肯定的,然而为何百密一疏,忘了天网的一环节,对于洪某这种人精明,应该不可能的事。所以洪某犯罪动机成立,急于杀女朋友李某,万分迫切,才至于犯了这种低级错误,天网这一环节。
实事证明,洪某有必除女朋友的决心,具体动机,女朋友拿了洪某最隐秘的东西,这个东西关乎洪某的生命,要不然洪某不可能为了一个女人断送自己的前程,就算失去了李某,可能还有王某、宋某等等,对一切精明的洪某来说,逻辑不成立。
具体因果关系,洪某~张某∽曹某∽被害人李某之间存在什么关系,三角恋吧,利益链吧,细思极恐…呵呵,必有联系。
- 22岁的李倩月,在失联25天以后终被发现,但她已经悲惨地离开了人世间。美貌与气质俱佳的她,原本可以有一个美好灿烂的人生,可是这一切在她踏上南京飞昆明的航班那一刻,戛然而止。
- 根据警方通报,李倩月24岁的男友伙同另外两个男人在南京合谋以后,将其诱骗至云南省勐海县城郊山外树林中***之后,掩埋。今天,李倩月的父亲已经决定,带女儿回家。
- 其实这种人很可怕,从一开始就把自己伪装的拒人千里之外,保密工作,一听就是骗人的,而且不善良的骗人,和这样的来历不明的人交往,结局是什么都有可能,正常的好人不会把自己搞得这么神秘,不是有句话吗,找就找知根知底的,知根知底多么重要!女孩那么漂亮,怎么这么单纯,说啥信啥呢!
- 看来她男朋友一开始跟她交往,动机不纯,都是有目的的,不然,交往一年多了,还在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
- 做案的这三个男人,除了李倩月的男友洪某是江苏南京人之外,其余两个分别是江苏南京人及江苏宿迁人,年龄为20岁和21岁。那么洪某为何选择和另外两个男人合谋,在几千里之外荒凉的树林之中***自己的同居女友,另外两个男人又为何会同意做这种丧尽天良的勾当我们目前还不得而知。
- 有人推测说,都是江苏人但却对勐海县如此熟悉,可能是那里的常客,而那里是边境地区,***以及拐卖人口频发,他们合谋诱骗李倩月是不是因为李倩月知道了他们不可告人的秘密又或者打算将毒手伸向李倩月但她坚决拒绝而遭***。对于这种推测,应该还是要以警方最终的调查结论为准。
- 除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一头雾水以外,绝大多数网友表达了对李倩月所遭遇不幸的深切同情,很多人即使无法感同身受但也终究能够倒吸一口凉气,因为***她的是她的男朋友。
- 女人要会看准男人,别看外表很酷像陈浩南很男人,也别相信他有多好的家境,别相信高大上的事情,生活平平淡淡才是真,生活不是电视剧,老实人直男才安全, 各种隐瞒自己身份不说才可怕
- 这就是穷养儿子富养女的结果,养出了一个傻白甜。富养女孩可不仅仅是在物质上,更要是在精神上。女孩子,一定要多个心眼。学校里那么多同学看不上,偏偏喜欢玩地铁偶遇白马王子这一套。搭上自己的性命,父母白白养活一场到了结果的时候了,太可惜了。
- 女人嘛,都喜欢渣男,正所谓一句话概括就是:你选的嘛,而且有些女的都在想:远方有个牵肠挂肚的,身边有个拎包入住的;心上有个嘘寒问暖的。女人一谈恋爱智商秒变零!可惜了哦,花儿一样的年龄,就这样香消玉损了!严惩凶手,以慰芳魂!
疑点是洪某痛下杀手的动机是什么?他为什么不亲自动手?
一个和他朝夕相处的女友,说杀就杀,这是多大的仇恨?
据说,他俩是在地铁上认识的。认识以后,洪某很少说实话,一会儿做保密工作的,一会儿又是什么富二代。但李某月都深信不疑。
据李某月的好友透露,她见过洪某,印象不大好,一直劝李某月要谨慎考虑。但李某月就像着了迷似的,一句也听不进去。
后来李某月还邀请好友和洪某一起吃饭,但好友一次也没答应。
恋爱中的女人智商真是太低了,明眼人一眼就可以看出的事情她为什么就一点也看不到呢?
虽然他们也有不断的争吵。但也不至于要人命啊!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洪某非要人家的命呢?这也是一个谜。
凶手又是怎么知道李某月的旅行路线的呢?又是一个谜。
洪某雇凶***是铁板钉钉的事了。当然随着警方的进一步调查,这些谜团会一一揭开。
洪某百分百有见不得光的阴暗一面被李某月所知,或***或制毒或非法网络***等等不正当盈利模式,甚至强迫李某月同流 李某月不从,继而产生矛盾或者更大的分歧,洪某怕事情暴露,继而一面哄着李某月,一面再痛下毒手
教师作为教书育人的职业,做微商应该被查处吗?
这个不好说。
都说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担任着教书育人的职责,尽己所能,培育好祖国的花朵,这是应该做的。
但就职业来说,教师和医生,司机,工人等一样,它是一种职业,是一种谋生手段,当这种谋生手段不能撑起你的生活时,你会不会有其他想法?教师也要生活,而多数情况下,教师的工资并不高,甚至于有些寒酸。之前有句话说:选择了教师,就选择了奉献,选择了清贫。奉献不怕,为了孩子的成长,值得。清贫,有些可怜。孩子的费用,老人的费用,房贷,车贷……那点工资实在是捉襟见肘。从生活的角度来说,做个***,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怎么就不可以呢?当然了,影响了本职工作就不应该了。
若行有余力,适当***也可以吧;若分身无术,那还是要一心做好本职工作较好。毕竟,孩子的成长耽误不起,教育要凭良心。
大家说呢?
我周围有教师朋友做微商的,基本上做了一段时间也都不做了。
我不知道家长朋友们和社会上的人士是怎么看的
我个人觉得能接受,不支持也不反对
如果有规定不许做就不要做了,如果没有规定,不要影响本职工作也无妨。
其实不支持教师做微商的就是怕朋友圈里的家长朋友们会有想法。
因为微商受众人群还是熟人多些。
尝试换个陌生平台,做些别的模式的,可能社会舆论会好些。
毕竟教师职业有其特殊性和敏感性。
至于被查处真不知道问题得有多严重
现在微商这个平台好像没那么高的热度了吧,我个人基本上也不怎么看朋友圈。
教师做为教书育人的职业,做微商是否可以?我觉得,在符合设置的先决条件下应该是允许的,否则就该被查处。先决条件;1、必须是业余的。2,必须要保证教学质量。我们现在仍然在执行的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教师在保证教书育人的质量的前提下,业余时间“做”微商,于法于理于情无可厚非。从另一个角度上看,教师“做微商”是与社会衔接、了解社会动态有助于将书本知识与现实结合提高教书育人质量。上述只是从“理论”上的理解,现实是做微商进货、售货不可能都在业余时间。也就是说,教书育人与做微商不能同时全身心的投入,要保证教学质量就做不了微商;微商做成功必然要影响教书育人,“熊掌燕窝不可兼得”!
教师,做微商不可能。教师,协助做微商,可以。
微商,小本薄利,以此发家致富,很难!只能,贴补家用。微商,进货出货挣取差价,从事的是简单的商品交易活动,“协助”本无兴趣可言,应是无奈之举的不得以而为之。
教师协助做微商,可以。但不应热衷此道!
无疑问,必然杜绝教师经商,如果允许经商,他把精力时间耗在怎么选择进货销售怎么赚更多的收入这样每天上班精力不足备课讲课不认真,这不忽略学生的学习时间,延误学生智力发展。国家禁止是对的。
头条热榜中,在[_a***_]温州市乐清,1个小学的家长们,发现老师在朋友圈发微商广告,集体到教育局举报老师做微商,随后老师被教育局约谈。家长们担忧:“孩子老师沉迷于做微商,朋友圈里全是广告,这样的老师还有心思教书吗?”
老师是1种高贵的职业,但是做微商之类的也不在少数。其实如果不影响教学,通过做微商这种行为赚点儿钱有什么不行吗?只要不在学生家长中强推、拉人头也未尝不可吧。有些老师会在暗地里偷偷的有偿补课,是不是比这种行为更严重呢?
因为有些人的不当言论、因为教育界出现的热点热搜,老师在今年已经成为众多职业中非常受关注的职业。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需要遵守,但是老师的生活也需要保障,多一份收入没准可以增加一些工作的动力。
教师不准做微商,应该是一些地方上的行业规定,在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的要求。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有“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薪行为”,但是这是职业守则,并不是法律规定,还有一个前提是“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薪行为。
结语:
既然没有明确的“老师不准做微商”的法律规定,只有执业准则的约束,教育部门在接到举报之后,应该调查清楚再做处理。前一阶段老师***送外卖被批评,这一次做微商被约谈,如果老师能够在收入和待遇上能够提升到一定水平,估计谁也不会铤而走险。
老师做微商,相比于那些发表不良言论、为学生传输不正确的三观,课堂上不好好讲课、课下偷偷有偿补课的老师,更容易让人接受和谅解。而比较而言,那些利用职务之便支持亲朋好友开公司、做商业经营的公务员们更应该受到查处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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